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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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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21-12-31 00:00:00 浏览:  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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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4证券简称:华邦健康公告编号:2021068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
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28人,代表公司股份
581417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57%。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松山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彭云辉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逐项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383546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61%;
1反对1758161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9%;弃权0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36508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7.1509%;反对1758161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849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9823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0%;
反对273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67323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46%;反对27346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5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14361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273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67323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46%;反对27346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5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17096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38%;
反对1724611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17096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38%;
2反对1724611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2%;弃权0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17096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38%;
反对1724311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7%;弃权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17096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38%;
反对1724311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7%;弃权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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