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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
审阅了由公司提交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资料,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
员,就《关于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
股权转让转回)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德运新材发来的《关于商请贵司回购宁夏恒力生物
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的函》,因其业务发展的需求及资金回笼的考虑,拟提
前终止《投资协议书》。经双方多次沟通决定拟终止履行《投资协议书》并签署《恒
力新材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同》。
本次交易对方德运新材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
为山西中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中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力新材料有限
公司、山西中能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均为35%,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公司将向德运新材取得的筹资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计入长期应付款。本次交易经济实质为偿还德运新材长期应付款,不会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
定。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李宗义祝灿庭
剑有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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