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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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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1-12-31 00:00:00 浏览:  3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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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1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落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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