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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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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的公告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1-1 00:00:00 浏览:  4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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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9证券简称:乐通股份公告编号:2022-001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购买深圳市大晟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郭虎等7名自然人持有的浙江启臣科技有
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购买湖南南华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戈玉华等27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5%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不予核准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1]408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2021年第33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根据申请文件,并购重组委认为公司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未充分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要求公司董事会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对本次方案进行审慎研究,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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