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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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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员外 发表于 2021-12-30 00:00:00 浏览:  4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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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7名激励对象符合可归属的资格条件,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第一个归属期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未归属的股份予以作废。公司本次作废此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此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3190000股。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东升刘玉利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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