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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新日恒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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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新日恒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寒枝 发表于 2021-12-31 00:00:00 浏览:  4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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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充分核实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并签署《借款协议》的议案
公司以持有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49%股权
作质押,向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人民币5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
款年利率为6%,该笔借款用于回购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
新材)持有的恒力新材49%股权及相应利息。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借款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执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有
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
权转让<转回>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德运新材发来的《关于商请贵司回购宁夏恒力生物新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的函》,因其业务发展的需求及资金回笼的考虑,拟提前
终止《投资协议书》。经双方多次沟通决定拟终止履行《投资协议书》并签署《恒力
新材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同》。
本次交易对方德运新材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为
山西中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中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中能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均为35%,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公司将向德运新材取得的筹资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计入长期应付款。本次交易经济实质为偿还德运新材长期应付款,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并获得了认可,上述议案在本次董事会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分(表0)李宗义:
一十
张文彬:叶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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