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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杨波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杨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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