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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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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1-1 00:00:00 浏览:  5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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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现场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
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
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2021年12月2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19.38%股份的股东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临时提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关于增加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已于2021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及新增临时提案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湖北省宜昌高新
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厦2606室举行,公司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胡坤裔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37196265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3人,代表股份555206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99%。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向公司提供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法律意见书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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