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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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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彬叶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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