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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12月31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基于独立判定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会的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贲圣林:王义中:
肖作平:
2021年12月31日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12月31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基于独立判定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会的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贲圣林:王义中:肖作平:
2021年12月31日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12月31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基于独立判定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会的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贲圣林:王义中:
肖作平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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