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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拟与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公司”)签署《关于安徽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安排有利于解决公司
间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具有合理性。
包括价格在内的关联交易安排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我们事前认可公司拟与农化公司签署《关于安徽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事宜,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Erik Fyrwald 先生、Chen Lichtenstein 先生须回避表决。
1(此页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葛明席真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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