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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因科技:凯因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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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因科技:凯因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2-1-4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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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授予日)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1日,授予价格为13.86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汪涛先生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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