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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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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1-5 00:00:00 浏览:  4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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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
行有效的《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永贵电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浙
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1)召开,公司董事长范纪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
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3477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3641857股的53.03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股份29439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383641857股的0.767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1永贵电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人合计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6421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05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29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5317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655%;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107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91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0%;弃权
10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5215%。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5317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永贵电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655%;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
107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91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0%;弃权
10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521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3永贵电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钱晓波
负责人:颜华荣倪金丹______________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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