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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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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公告

小时光 发表于 2022-1-6 00:00:00 浏览:  4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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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3股票简称:三峡新材编号:临2022-002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月5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通知:再审申请人许锡忠
因与被申请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2021年10月13日的临2021—033号公告);2022年1月4日,许锡忠先生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2667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述,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本案中,申请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虽然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但是未获批准,应视为申请人未上诉。申请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请求本院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许锡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锡忠的再审申请。
二、实际控制人持有和控制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许锡忠先生与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五大股东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222433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7%,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许锡忠先生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影响。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质押、冻结,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继续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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