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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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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2-1-6 00:00:00 浏览:  3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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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8证券简称:江苏神通公告编号:2022-00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0号),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18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2178130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7.01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70499998.0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8629321.96元(不含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870676.0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月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36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启东南阳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乏燃料后处理关键江苏神通中国银行股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1阀门股份份有限公司554749379896208997898.08
(二期)项目、补充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流动资金中国建设银江苏神通年产1万吨大型特行股份有限
2阀门股份32050164463600000425155500000.00种法兰研制及产业
公司启东南有限公司化建设项目阳支行
合计364497898.0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上述二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474937989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乏燃料后处理关键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二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南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6446360000042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翼、徐开来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2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列明的联系方式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泰君安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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