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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照明调整临时股东大会届次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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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照明调整临时股东大会届次的法律意见

沐晴 发表于 2022-1-7 00:00:00 浏览:  4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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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照明调整临时股东大会届次的法律意见
鉴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照明”或“公司”)
因疫情影响,拟调整临时股东大会届次,本所律师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阳光照明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2021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该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
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选举齐晓明先生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鉴于
绍兴上虞地区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
要,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公司将择期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另行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因疫情防控要求,2021年无法召开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拟将临时股东
大会调整至2022年1月召开,涉及自然年度的过渡,故该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
大会”,除会议届次调整外,会议拟审议的议案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光照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经对于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了决议,本次调整在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仅因为自然年度的过渡而调整临时股东大会届次,公司无需重新召开董
事会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根据《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应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根据原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发出通知并公告,并对届次调整事宜作出说明。若公司按上
述要求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本所律师认为,该届次调整事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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