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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赛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于关注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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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赛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于关注函的法律意见书

jesus 发表于 2022-1-7 00:00:00 浏览:  4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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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为智能”)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就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及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制
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有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上市公司本次回复《问询函》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上市公司的说明予以陈述。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回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本次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签署《框架采购协议》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法律核查和验证
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银行账户设立情况、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以及被冻结银行账户2020年度收付款金额、合计被冻结金额占你公司银行存款余额
的比例等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你公司是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公司内部自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银行账户40个,涉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8个;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4449.75万元,其中,银行账户货币资金余额合计8432.5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项目合计
银行账户数(个)40
银行账户余额(元)84325379.07
被冻结银行账户数(个)8被冻结银行账户2021年度入账(元)1325148031
被冻结银行账户2021年度出账(元)1326038495
被冻结金额占银行账户余额比例(百分比)20%
被冻结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元)5011815.02
经公司自查,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涉及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与相关方之间产生诉讼所致,其中:
(1)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系公司与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
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电南自)因贵州安顺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致,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针对公司起诉情况提起反诉,并申请法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
(2)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所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系公司与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宁股份)因昆明市中医院呈贡区新区医院建筑项目智能化基础设施及综合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纠纷所致。
(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所冻公司银行账户系因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海汇金)采购合同纠纷所致。
经公司自查,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中,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系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账户货币资金余额为973485.47元,占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比例较小。其他银行账户均为公司一般银行账户,并非作为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使用。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占公司目前银行账户数量,以及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实际被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低,同时,公司目前仍有多个银行账户可以代替被冻结账户进行使用,相关日常结算、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水电费、物业费、资金、中介费、货款结算、工资发放、社保款及
税收缴付均保持正常,公司能保持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短期资金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公司认为,截至目前,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情况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冻结系因公司与相关方之间产生诉讼所致,公司已就上述冻结事宜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就银行账户冻结情形采取解决措施;上述账户中,虽有个别账户为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但该部分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较小,并未作为公司主要资金支付使用;且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占公司目前银行账户数量,以及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实际被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银行账户数量、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低,不会对公司短期资金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截至目前,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情况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张鑫殷思琪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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