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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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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1-8 00:00:00 浏览:  4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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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致: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
行有效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且该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供销大集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供销大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
2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
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保证该等法律、法规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供销大集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供销大集重整的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作出
(2021)琼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琼破2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睿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供销大集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供销大集的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14.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1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供销大集”改为“*ST 大集”,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2021年9月30日,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供销大
集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于同日对上述草案的摘要版进行了公告。2021年10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供销大集重整程序。2021年11月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了《重整计划》。
3法律意见书
二、撤销供销大集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上市规则》第14.4.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第14.4.1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据上述规定,供销大集《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是申请撤销供销大集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供销大集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重整计划》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2.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清偿的职工债权已经清偿完毕并已就应该清偿的税款债权留足资金或做出妥善安排;3.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
金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4.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5.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已经向留债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明确留债安排。”
(二)《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供销大集及其二十四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等二十五家公司”)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2021年12月30日,供销大集等二十五家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关于协调海南高院尽快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报告》,供销大集等二十五家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重整计划》,目前已经满足《重整计划》规定的全部执行完毕的标准,请求管理人协调海南高院尽快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海南高院提交《供销大集管理人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认为:供销大集等二十五家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情况属实,其中: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职工债权已完成清偿,对债权金额及性质存在争议或尚未提供账户或职工要求暂不清偿等原因暂无法清偿的部
4法律意见书
分已将对应现金提存至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保障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税款债权已留足资金或作出妥善安排;普通债权现金清偿已根据债权人的需求完成清偿,并针对尚未提供银行账户、债权存在争议或者债权人要求暂不清偿的情形进行了
充足预留;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286666.67万股股票已于2021年12月30日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后续将根据债权人的需求启动股票划转工作;
针对留债的债权人,已向全部留债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已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供销大集等二十五家公司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作出(2021)琼破19号之七、(2021)琼破
20号之八、(2021)琼破21号之九等《民事裁定书》,认为供销大集等二十五
家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股票转增及划转、现金清偿及预留、留债安
排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等标准,确认供销大集等二十五家公司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重整计划》已按规定执行完毕,管理人已依法向海南高院提交了《监督报告》,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本所律师认为,供销大集《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慧吕岩(签字):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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