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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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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1-11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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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5证券简称:洪涛股份公告编号:2022-007
债券代码:128013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
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1 / 4《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载了《关于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744240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9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0751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7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3672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1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15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46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5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4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990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5%;反对4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713%;反对4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年新先生在审议该提案时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389705180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9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4同意473980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4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116%;反对4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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