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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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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2-1-12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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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01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012号
致: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受天津市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视频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1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1年12月
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开发布了《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园
区工华道 1号智慧山 C座贰门五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国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2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
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人,代表股份
2938481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64%。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计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383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734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4838%。
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和计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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