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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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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白菜儿 发表于 2022-1-12 00:00:00 浏览:  4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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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
经营情况,有效衡量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考核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因此,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修订,修订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股东共同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军刘霄仑唐功远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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