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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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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枫叶 发表于 2022-1-13 00:00:00 浏览:  5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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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12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公司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国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0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20%。
2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一)审议《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对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见证,除上述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其他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3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林汉欣应凌宇
2022年1月13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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