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97|回复: 0

*ST明科: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

[复制链接]

*ST明科: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2-1-15 00:00:00 浏览:  5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ST 明科问询函回复
永证专字(2021)第31000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9日收到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发至我所《关于*ST 明科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
2967号),问询函中要求会计师对第2条、第3条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规定,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应当扣除。
请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将顺欣洗煤纳入2021年合并范围内。
如纳入合并,请公司说明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付出对价是否显失公允,产生的营业收入是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并终止上市的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将顺欣洗煤纳入2021年合并范围内根据翟洪波、晋中鸿鼎昌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鼎1昌合”)及和顺县顺欣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欣洗煤”或“标的公司”)在2021年12月共同签订的《关于和顺县顺欣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翟洪波(协议之甲方)委托鸿鼎昌合(协议之乙方)托管顺欣洗煤(协议之丙方),并同意托管期间授权委托乙方代为行使其作为股东在丙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权利(除本协议限定不予委托权利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鸿鼎昌合受托管理顺欣洗煤满足关于控制定义,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控制权,自托管之日起,鸿鼎昌合将顺欣洗煤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鸿鼎昌合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1、合并准则明确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的情形
(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表明投资方对被投
资方拥有权力,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有证据表明
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3)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
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如满足合并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可以
2判定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从表决权方面看,鸿鼎昌合拥有顺欣洗煤100%的表决权,因
而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托管协议约定:
“2.1托管内容本协议项下的托管内容,具体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股东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但不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如下股东职权:
(1)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委托管理,即乙方对标的股权享有排
他性的所有权等其他股东权利。
32.3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处
分标的股权,也无权在标的股权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股权对外出售、转让、置换、出质、转让给第三方等。
2.4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标的股权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3.1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
12月31日止。
3.2托管期限届满前,除非经甲乙双方合议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
6.1同意托管期间授权委托乙方根据其托管经营事项需要,代为行使其作为股东在丙方章程中规定的有关权利(除本协议限定不予委托权利外)。
6.2同意在托管期内或期满时,若丙方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并且
可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规范运营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条件情形下,根据乙方要求,按公允价格向乙方转让持有的丙方股权,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另行签订协议。
6.3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在标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时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证明乙方为标的股权的权利人。
甲方确认,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将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明确不可撤销的放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权利,不以任何方式干涉、阻挠或影响乙方行使托管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可对乙方履行股东权利行使监督、质询权。
46.4在托管期内,乙方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丙
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6.5根据甲方授权范围行使丙方章程中规定的甲方所对应享有的丙方股东权利。
6.6托管经营期间,为保障丙方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乙方可
提供资金支持,利息将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6.7托管经营期内,乙方负责丙方生产设备的正常维护,维护费用由丙方承担。若出现设备故障或毁损,由乙方负责进行修复或更新,费用由丙方承担根据市场和生产情况,乙方可对丙方进行技术改造或升级,投入由丙方负责。上述有关事项应向甲方及丙方报备。”因此,根据顺欣洗煤公司章程,通过受托经营,鸿鼎昌合拥有顺欣洗煤100%的表决权,因而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3.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约定,并不影响乙方对丙方的控制权《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九条规定:“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1)托管协议第6.1条约定的“不予委托权利”,是指“2.1但
不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如下股东职权:(1)审议批准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这并非限制乙方对“进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表决权。其系因翟洪波作为出资人,虽放弃了对丙方的表决权,但仍可享有收益及仍需弥补亏损。
(2)托管协议中关于技术改造或升级事项需向甲方及丙方报备
5的约定,系甲方作为丙方股东及丙方作为标的公司而享有对丙方生产
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这并非限制乙方的决策权。
(3)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托管期限届满前,除非甲乙双方合议终止本协议,托管期可自动延长。此外,托管协议还约定在托管期内或期满时,乙方可以行使向甲方收购丙方的权利。另外,托管经营期间,为保障丙方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乙方可提供资金支持,亦有利于乙方保持对丙方的控制。
4.从其他方面看,托管协议第7.1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推动并实现,标的公司成立董事会,并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1名董事,乙方委派2名董事。丙方依据本协议并根据经营需要设置财务、采购销售、生产质量、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丙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销售、生产质量副总等乙方委派,并由丙方聘任。”因此,根据上述约定,丙方相关职能部门之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之托管经营团队主导。
(二)鸿鼎昌合能够通过参与顺欣洗煤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1、鸿鼎昌合能够参与顺欣洗煤的经营活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
6融资活动等。”
乙方因拥有对丙方100%的表决权,能够参与丙方的相关活动。
因此,乙方能够控制并实际参与丙方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投融资等活动。
2、鸿鼎昌合能够享有顺欣洗煤的可变回报会计准则指出,“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乙方对丙方享有的可变回报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乙方按照所持丙方100%的权益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等
丙方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乙方按照享有丙方100%的股东权利,根据丙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分享和承担了丙方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
(2)根据托管协议,可以享受总体可变的回报。
托管协议约定:
“4.1固定托管费:自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乙方收取2021年
12月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3万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022年、2023年乙方每年收取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36万元,由甲方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2浮动托管费及其相关费用:各方同意有关浮动托管费(或受托经营损失费)的计算比例和计算口径为:
4.2.12021年度托管费用以丙方2021年12月预计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20万元为计算基数,超过或不
7足净利润20万元的部分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2.2根据测算预计丙方2022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180万元-280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限280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享有,
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180万元的,不足部
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承担;
4.2.3根据测算预计丙方2023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200万元-300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限300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享有,
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200万元的,不足部
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承担;
4.2.4在丙方相应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条约定,
甲方按期支付固定托管费;乙方按期从丙方提取浮动托管费:乙方按期支付经营损失费。”因此,若顺欣洗煤整体业绩情况良好,鸿鼎昌合会因托管顺欣洗煤,而分享部分该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反之,若顺欣洗煤整体业绩情况不好,鸿鼎昌合亦会因托管顺欣洗煤,而承担部分该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风险。
由此可见,乙方享有对丙方的可变回报,分享和承担了丙方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可变回报之上下限系出
8于协议三方基于外部政策、市场环境条件以及对顺欣洗煤内部生产经
营资源等方面的综合预判和测算基础上,经商业谈判确定的结果。
(三)鸿鼎昌合有能力运用对顺欣洗煤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合并准则第十八条指出:“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鸿鼎昌合对顺欣洗煤的权力,来源于由翟洪波委托而取得的表决权,可由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不存在代理关系。因此,乙方系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从而有能力运用对顺欣洗煤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综上所述,在签订托管协议的基础上,鸿鼎昌合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控制,将顺欣洗煤纳入合并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二、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付出对价符合公允价值
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基于上市公司业务转型需要,并以利润共享的方式支付对价,系协议三方基于外部政策、市场环境条件以及对顺欣洗煤内部生产经营资源等方面的综合预判和测算基础上,经商业谈判确定的结果,符合公允价值,理由如下:
(一)外部政策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2011年,根据9包头市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包府发(2012)68号]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原生产厂区所处区域已不允许进行工业生产,故自2011年起,上市公司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着手实施业务转型。现响应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精神,结合自身地处内蒙古中西部,毗邻山西和陕西,当地及毗邻省份煤炭资源区位优势明显,以及投资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煤炭行业)的管理经验,制定出以煤炭洗、选加工业务为切入点,通过发展能源类产业相关业务,实现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
(二)市场环境
202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并再次提及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地位,强调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因煤炭的能源消费包括原料用能和燃料用能,而原料用能包含煤化工等以煤为原料的能源消费,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进一步有利于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发展。且近2年来(2019年12月-2021年12月),各行业研报机构对煤炭行业评级之变动,均未见“调低”。
10因托管协议所涉之标的公司地处山西,以煤炭洗、选加工业务为主业。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取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225;公司简称:陕西煤业;可比公司选取依据:拥有并披露
煤炭洗、选加工业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度年报及2021年度之毛利率如下:
单位:%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洗块煤15.3123.4220.62
洗粉煤0.3418.2030.14
洗末煤21.7114.5016.16
(三)对价安排
1、托管协议约定:
“4.1固定托管费:自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乙方收取2021年
12月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3万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022年、2023年乙方每年收取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36万元,由甲方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2浮动托管费及其相关费用:各方同意有关浮动托管费(或受托经营损失费)的计算比例和计算口径为:
4.2.12021年度托管费用以丙方2021年12月预计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20万元为计算基数,超过或不足净利润20万元的部分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2.2根据测算预计丙方2022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180万元-280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限280方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享有,
11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180万元的,不足部
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承担;
4.2.3根据测算预计丙方2023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200万元-300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限300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享有,
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200万元的,不足部
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承担;
4.2.4在丙方相应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条约定,
甲方按期支付固定托管费;乙方按期从丙方提取浮动托管费:乙方按期支付经营损失费。”
2、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总资产3184.702424.992308.12
净资产1701.801761.221793.45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主业收入420.35--
净利润-59.42-29.46-5.82
3、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
乙方结合外部政策、市场环境等条件,以及煤炭洗、选加工业务具有可根据煤炭行业变化及时调整产能,且标的公司固定成本可控的特点,综合判定标的公司预计净利润低于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的可能
12性不大,经商业谈判,方才确定的结果。其间之测算如下:
假定系甲方租赁总资产与乙方,因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故总资产只能暂取最小值(为2019年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出甲方收益100.40万元,其应由乙方承担。根据托管协议约定,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的,不足部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在此情形下,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为:167.33万元=100.40万元÷60%。
后因,乙方每年收取甲方固定托管费36万元,故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为:203万元=167.33万元+36万元。
4、托管协议约定之上限
标的公司拥有16㎡全套洗煤生产线和全部选煤生产设备,日洗煤4000吨、选煤2000吨,洗煤厂采用跳汰洗选生产工艺,批复产能为180万吨/年设计产能处理原煤150万吨/年。股权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之日止。
经公司调研山西周边地区洗煤企业,与顺心洗煤产能、规模相近的企业年租金约为300万元左右。参照山西周边地区洗煤企业租赁情况,经各方充分协商给定托管协议约定之上限。
三、产生的营业收入属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由于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且公司尚在13推进与顺欣洗煤业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目前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故属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范围。
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公司自身主营业务,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同时考虑到本次托管协议仅签署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偶发性,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经营范围:销售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盐酸苯酚电石工业盐、金属材料、塑料制品、
塑料原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及制品、焦炭、
重油、蜡油、燃料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包装室内装饰、
装潢(凭资质经营);化工产品的研制、开发(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
除外);化工机械加工;出口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轻工纺织;网络工程及远程教育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设备的生产、销售;销售电子原件、通讯器材(除专营)、办公设备;
咨询服务仓储(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租赁;货物运输代理服14务;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虽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煤炭销售”,但是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二、本次交易具有偶发性
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无法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
三、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26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如《问询函》问题三回复之“一”及“二”答复所述,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无法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无法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故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陈晓鸿
中国·北京注册会计师:赵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15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5 12:08 , Processed in 0.526718 second(s), 3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