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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
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此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休
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
人员和核心骨于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印比
寿如锋。邱林…陈维敏
永超
唐兵
张超-余海燕-
电力股份有限公
22年1月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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