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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丁国其陈威如李天天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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