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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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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1-15 00:00:00 浏览:  2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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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2021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由聘请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508号),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2018年-2021年9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2021年9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已经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427号)。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弥补了红宇智能日常经营资金缺口,有助于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资金使用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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