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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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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2-1-18 00:00:00 浏览:  5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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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7证券简称:先河环保公告编号:2022-00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1年12月31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月18日下午13:30在石家庄湘江道
25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56人,代表股份880490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50448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30041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2人,代表股份30041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及其摘要》关联股东李国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0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570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4%;反对234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66%;弃权
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6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2.05%;反对2341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7.95%;
弃权0股。
(二)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股东李国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0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570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4%;反对230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61%;弃权
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6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2.05%;反对2300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6.59%;
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6%。
(三)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国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0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570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4%;反对230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61%;弃权
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6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2.05%;反对2300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6.59%;
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6%。
(四)通过《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82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7%;反对1935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20%;弃权
2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5.86%;反对1935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4.43%;
弃权2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孙丽珠律师、储晓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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