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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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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独家 发表于 2022-1-19 00:00:00 浏览:  4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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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新余熠兆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科技园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 A 栋 4单元,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42号,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担保方。
一、违规事实经查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算云”)、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熠兆”)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2月13日,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与深圳算云、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算云”)、新—1—余熠兆签署《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收购深圳算云持有的北京算云15%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深圳算云承诺北京算云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2661.50万元、4878.75万元和8631.20万元,三年累计不低
于16171.45万元。如在业绩承诺期间,北京算云每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指标,则锦富技术有权要求深圳算云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新余熠兆作为担保方承诺,如回购条款被触发且深圳算云届时未能支付回购款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锦富技术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款项及逾期利息),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正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深正先会审字〔2018〕第0045-1号)、《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深正先会审字〔2019〕第0031-02号),北京算云2017-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0万元、396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2019年10月,锦富技术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要
求深圳算云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回购其所持有的北京算云
15%股权,并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2019年12月,锦富技术追加
担保方新余熠兆为被申请人。2020年1月15日,新余熠兆与锦富技术签署《和解协议》,新余熠兆承诺于2020年4月20日前—2—将其持有的青岛嘉鸿壹号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鸿壹号基金”)部分份额转让给锦富技术,用于履行其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在此期间如仲裁开庭,锦富技术应申请延期开庭。受嘉鸿壹号基金份额估值争议等因素影响,前述以资抵债方案未有实质性进展,以资抵债相关协议未实际生效。2020年
8月4日,锦富技术分别以深圳算云、新余熠兆为第一、二被申请人,重新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2020年12月18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终局裁决,深圳算云应向锦富技术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万元,回购锦富技术持有的北京算云全部股权;
新余熠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鉴于深圳算云、新余熠兆未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锦富技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深圳算云未履行回购义务,新余熠兆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较为关注的事项,交易对手方作出的与标的公司业绩相关承诺,是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深圳算云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新余熠兆也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11.11.1条的规定。
—3—(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新余熠兆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深圳算云未提出申辩。
新余熠兆提出,一是未参与相关经济活动,如要求其承担经济活动失控产生的责任过于严苛;二是未试图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以资抵债方案,希望尽快履行担保责任;三是锦富技术向北京算云委派的董事未勤勉履职,应对锦富技术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四是北京算云的股东之一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未实缴其认缴的1000万元出资。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新余熠兆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未参与相关经济活动并不构成免除担保责任的理由;第二,锦富技术先后就该事项提请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截至目前新余熠兆仍未履行担保责任,其提出的未试图逃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第三,相关协议并未约定新余熠兆承担担保责任以锦富技术委派董事勤勉履职为前提;第四,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未实缴出资与本案的违规事实无关。因此,对新余熠兆提出的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4—一、对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圳算云、新余熠兆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锦富技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1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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