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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5864.7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阎政、杜晓青、徐容
2022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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