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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额度暨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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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额度暨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捣蛋鬼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6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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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1证券简称:金通灵公告编号:2022-010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额度暨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银团释义: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牵头行;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作为参加行的银团。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融资额度不超过17亿元,融资期限为自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在上述审批的融资额度范围内,近期,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牵头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联合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代理行)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签署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值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之银团授信协议》(合同号:150189415Y2021121301),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2亿元的额度授信(包括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贷款、非金融性保函),期限为三年。
经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银团授信协议担保书》。
经控股子公司南通金通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抵押合同》。
根据2022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季伟。
3、设立日期:1993年4月9日。
4、注册资本:148916.4214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6、经营范围: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6729431888.976113267841.68
负债总额3397207411.143633087716.4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313281139.232474314957.60
主要财务指标2021年1-9月2020年1-12月(未经审计)(经审计)
营业收入1418789931.021436058154.28
利润总额72129850.9856425960.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508315.4558648917.33
8、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金通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
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3.52亿元人民币为限。
2、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合理开支及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金通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
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1.68亿元人民币为限。
2、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合理开支及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16890.63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7.24%。
其中:(1)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5090.63万元;
(2)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1800.00万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
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金通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银团授信协议担保书》;
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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