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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可以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
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新的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此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拟与新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发
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
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届时公司
关联董事应当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张锡海
何俊佳
彭韶兵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张锡海
何俊佳
彭韶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张锡海
何俊佳/
彭韶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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