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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卓、谭平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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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卓、谭平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玻璃心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5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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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卓、谭平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曾卓,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谭平江,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
经查明,曾卓、谭平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分别于2021年3月4日、3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其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由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为时任董
事、总裁个人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6月26日,亿程信息为时任董事兼总裁谭平江以及时任董事曾卓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9月,时任董事兼总裁谭平江等人为时任董事曾卓2500万元(后经协商,将借款本金变更为2000万元,借款利率上调)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12月,亿程信息出具《担保函》,为曾卓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20年5月,因曾卓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债权人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9月追加亿程信息为共同被告。
时任董事曾卓、时任董事兼总裁谭平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曾卓、谭平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曾卓、谭平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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