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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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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2-1-25 00:00:00 浏览:  5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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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28证券简称:优利德公告编号:2022-012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志超先生主持,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的讨论,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同意豁免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期限,于2022年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1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6.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4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授予154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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