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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投资控股商都县明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已事前审阅认可了《关于投资控股商都县明
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经过认真讨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经过审查,认为:1、投资控股明源水务,一方面可成功开辟蒙维科技第二水源,有利于保证蒙维科技生产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是公司一项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深远意义的战略性决策;另一方面可做大公司环保产业,推进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低碳转型,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2、控股明源水务有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也符合上市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本页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投资控股商都县明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新民
尤值
崔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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