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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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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公告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2-1-26 00:00:00 浏览:  5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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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0股票简称:金花股份编号:临2022-006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督促金花股份核实并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05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具体内容如下: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月24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原控股股东金
花投资持有的公司17.92%股份被司法拍卖,由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信金、熊俊彦竞得,竞得股份数分别为8.96%、4.68%和4.28%。
公司称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将暂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第一大股东等相关股东方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4.5.3条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自查金花投资股份被司法拍卖等相关事项是否已充分披露,并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与本次股份竞得方之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潜在安
排或约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4.5.5条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公司和相关股东应当结合股东目前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安排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秩序,保证信息披露渠
道的畅通,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积切实维护公司治理稳定,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保证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请公司及相关股东、全体董监高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尽快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尽快要求相关方核查落实上述函件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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