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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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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2-1-26 00:00:00 浏览:  5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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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5证券简称:科隆股份公告编号2022-001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
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科隆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辽宁证监局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9月,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你们持有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书》,你们作为四川恒泽原股东,承诺四川恒泽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2016年度不低于
2600万元、2016-2017年度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2016-2018年度累计不低
于10300万元、2016-2019年度累计不低于15000万元、2016-2020年度累计
不低于20000万元,考核净利润以四川恒泽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关于应收账款的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扣除科隆股份为四川恒泽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相关的财务费用。如四川恒泽未实现或达到《利润补偿协议书》中“预测及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约定的金额或条件,你们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科隆股份进行补偿并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补偿方式优先以你们持有的科隆股份股权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4-00057号),四川恒泽2017年度、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均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同时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应收账款回款不达标。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2017年度、
2018年度应分别补偿股份395966股、5536136股,上述股份已经科隆股份回
购注销;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应补偿股份3720947股,同时补偿现金8050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配合公司完成2019年度、2020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工作,亦未履行相应现金补偿义务。
经复核你们提交的申辩材料,我局认为你们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你们的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提醒你们按照相关协议积极履行承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在6个月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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