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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林:上海梅林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独董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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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林:上海梅林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独董独立意见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2-1-25 00:00:00 浏览:  3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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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林”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协议转让公司所持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上述议案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光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公司此次放弃控股子公司光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农牧”)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光明农牧的管理效率和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光明农牧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3、该议案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是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
易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同意公司根据对光明农牧持股比例与光明农牧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借款。
3、该议案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1、公司副总裁人选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以上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相关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
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张晴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长奎:___________________田仁灿:___________________
郭林:___________________洪亮:___________________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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