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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嵘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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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嵘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1-27 00:00:00 浏览:  3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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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8楼
电话:86.27.85350032传真:86.27.85350997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刘畅参加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6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中心T1座2909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9人,共代表股份105549152股,占公司总股本195600000股的
53.961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105549152股,占公司股份总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53.961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刘畅。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二)累积投票议案
4、《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选举周梁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选举金朝阳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3选举帅曲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4选举韩丹丹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1选举王晋勇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2选举张萱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3选举车磊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1选举黄侃明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6-2选举蒋安娣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181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8%;
反对3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29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222%;反对3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7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007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4%;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5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5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385%;反对5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1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007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4%;
反对5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5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385%;反对5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1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选举周梁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73%。
4-2选举金朝阳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492175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692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677%。
4-3选举帅曲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73%。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4选举韩丹丹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12175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692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413%。
5、《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1选举王晋勇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73%。
5-2选举张萱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12175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6923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413%。
5-3选举车磊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73%。
6、《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6-1选举黄侃明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73%。
6-1选举蒋安娣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0512175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6923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413%。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宋浩: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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