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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
现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关于与北京交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研究与产业化中心房屋租赁协议(B1 层食堂)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北京交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研究与产业化中心房屋租赁协议(B1层食堂)的补充协议》,向其支付厨房设备、燃气改造、造价咨询等费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该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与北京交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本议案中预计新增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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