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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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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2-1-27 00:00:00 浏览:  5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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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吴爱深、罗新耀和佛山市华飞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飞达”)合计持有的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科技”)24.08%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所持实达科技的股权,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且《报告书》已对该等审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对方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以及查封、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实达科技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继续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收购实达科技的少数股东股权,有利于整合上市公
司在高倍率比功率型锂离子电池细分领域的资源,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新增同业
1竞争。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交易相关方签署了关于避免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裕俊胡盼盼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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