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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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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年轻就是财富 发表于 2022-1-28 00:00:00 浏览:  5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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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2022年1月27日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拥有本行董、监事席
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
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1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
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
(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
(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
(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
(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六)涉及重复质押的;
(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
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
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股东股权质押期间应每年向本行报送主要财务数据。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解除后,应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质押股权解除的相关信息,包括办理解除质押时间、解除质押股权数
2和比例等。
第八条股份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依照质押合同的约定,由质
权人或出质人享有。质押合同约定不明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形,本行应在知悉情况后10日内将相关信息
报告监管部门,并通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一)本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对监管部门采取的相应监管措施,本行股东应积极配合落实。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行通过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在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权情况。
3第三章股权质押备案流程及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出质股东向本行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备案时,需填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备案表》(附件),并向本行提供股权质押备案申请。说明出质的原因、拟质押股权数额、拟质押期限、质押权人、质押资金用途、平(补)仓线、质押率、拟办理质押日期等基本情况。
出质股东提供的资料,属于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二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股权质押备案申请,对股
权质押备案的资料完整性、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后,报董事会履行备案程序。
股权质押行为风险评估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股东质押本行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比率、质押平(补)仓线、质押率等影响本行股权
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受理股东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由董事长
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一名董事(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以外的董事)签批。
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的股权质押,本行不予备案,且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四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权质押备案意见,及
时通知股东是否予以备案。若不予备案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
4股东解释不同意办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根据监管规定需报董事会审议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或
对于不予备案的股权质押申请,质押股东仍要求备案的,报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股权质押备案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出质股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
效性、出质股权权益的完整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股权出质变更的,按照股权质押设立流程办理。股权
质押注销、撤销、解押的,股东应当及时告知本行。
第十八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按监管要求负责相关股权质押管理工作,并关注被质押股权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补仓线、质押率等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5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备案表
*[董事长名称]/[指定董事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敬启者要求获准进行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本通知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作出。现通知阁下,*[本人]/[或本公司)],拟进行下述的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证劵种类 (A 股或 H 股或其它种类)持有本行股份数量质押数量完成本次质押后总质押比率质权人质押融资资金用途平(补)仓线质押率拟办理质押日期质押期限
法人公章(自然人签字):
日期:
本申请表适用于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6确认及批准进行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根据《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定,民生银行谨此确认收到日期为*[通知书日期]的通知书,并批准*[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进行上款所述的民生银行股权质押。
承民生银行董事会命
姓名:*[董事长名称]/[指定董事名称]
职衔:*[董事长/指定董事]
日期:*[确认日期]
*请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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