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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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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1-27 00:00:00 浏览:  4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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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
司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3(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沈文忠蒋文军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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