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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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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熊十四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3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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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材料之三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合营项目公司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拟设立的合营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投资设立合营项目公司
1、温州和晟公司拟设立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暂定名)事项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投资事项以及公司拟与新华园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
《关于灵溪镇江南新区 B-24 地块项目之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有效。
3、本次投资事项有利于整合各方核心资源,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竞
得地块的开发,并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投资所涉及的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同意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合营项目公司事项。
二、提供财务资助
1、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拟设立的合营项目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29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有效。
3、温州和晟公司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合营
项目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温州和晟公司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另一方股东将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项目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财务资助,具备公允性,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同意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拟设立的合营项目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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