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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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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1月修订)

资春风 发表于 2022-1-28 00:00:00 浏览:  3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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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1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七)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或不良记录: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五)、(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
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
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3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其是否
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九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资格进行审议,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聘任的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4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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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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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通过公司建立的《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8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9公司内控制度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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