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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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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shenfu 发表于 2022-1-27 00:00:00 浏览:  6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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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47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就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1、2021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方式、认购办法、认购比例、认购上限、募投项目及实施方式以及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2)根据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适当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3)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
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4)就本次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
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5)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协议,并决定向各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本次发行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
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向特定对象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8)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
记等具体事宜,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后续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的事项,除第2项、第8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3、根据发行人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2021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6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公司债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
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条件。
二、本期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1、根据相关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记录,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向120名特定投资者(剔除重复投资者)发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特定投资者包括: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7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共剔除3名股东),21家基金公司,11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表达认购意向的66家其他投资者,共计120名投资者(剔除重复投资者)。
除上述投资者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2年1月5日(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2022年1月18日(含,询价前一日),共有54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已向上述54名新增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黄志敏
4董卫国
5许建新
6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7珠海市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金宇星
9惠州市新兴二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广东华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2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田万彪
14薛小华
15徐莺
16于春生
1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杭州霖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湖南天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邹锋
21陈道清
22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虞燕飞
24王怀念
25沈银生
26宋美琪
27深圳市华夏复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重庆荣新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苏州湘信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朱清尧
31吴根春
32曾海燕
33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4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湖南瑞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戴羿
38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1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2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李文杰
44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6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齐宗旭
51广州暴峰创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上海景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3瞿小波
54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据此,本次发行共计向174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
2、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文件,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内容包含
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
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申购报价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申购保证金以及认购对象同意按贵公司最终确认的认购金额和缴款时间要求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发送方式及发送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期间,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收到的有效《申购报价单》共计52份,根据《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除在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外,其他认购对象参加本次发行申购需在提交《申购报价单》的同时缴纳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按时足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有效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额缴纳保证(元/股)(万元)报价金
重庆荣新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17.501700
1是是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31700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
2司-博芮东方价值19号私募证17.571600是是
券投资基金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3公司-暖逸欣积极成长私募证券16.851550是是
投资基金
4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6.942000是是
5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8.861650不适用是
6李静17.381610是是
上海量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
718.614800是是
金量化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006500
8黄志敏17.386500是是
16.536500
9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9.621600是是
18.591550
10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17.561550是是
16.531550
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
11(有限合伙)-信安成长核心价17.383000是是
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
12(有限合伙)-信安成长一号私17.303000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
13(有限合伙)-信安成长五号私17.302000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19.921600
惠州市新兴二号产业投资合伙
1418.181800是是企业(有限合伙)
17.152000
15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19.001840是是盈鸿基成长2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18.101550
16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17.206000是是
理计划16.5311800
19.001600
17李文杰18.001600是是
17.001600
湖南瑞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
18限公司-瑞世云起私募股权投资18.682000是是
基金
17.884000
19邱世勋17.585000是是
17.286000
厦门熙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20司-熙典基金本诺曼克2号私募16.901600是是
证券投资基金
16.961550
21瞿小波是是
16.761600
22 UBS AG 19.27 1550 是 是
17.831550
23薛小华是是
17.331850
24齐宗旭17.131550是是
25曾海燕18.803500是是
南京金伯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6-金伯珠和聚三号私募证券投17.002600是是
资基金深圳市华夏复利资产管理有限
27公司-友道华夏2号私募证券投20.881700是是
资基金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
2819.113000是是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
2916.651550是是
信鑫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781600
30林金涛是是
16.531600
31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8.001550是是
32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世19.001800是是域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3金宇星18.181550是是
17.724000
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是
16.618000
35虞燕飞17.101600是是
3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18.235000是是
3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99600不适用是
19.001550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
3818.003000是是

17.004500
3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211550是是
40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941550不适用是
20.031600
41田万彪17.692000是是
16.583000
42戴羿19.386500是是
43沈银生20.721550是是
44邹锋17.772780是是
17.611650
4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适用是
17.161650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17.551600
46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17.251800是是
投资基金16.952000
17.55155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4717.251550是是
聚开阳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95155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48司-轻盐智选29号私募证券投17.113560是是
资基金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392000
49玄元科新1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17.804000是是
金16.806000
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19.606280
50是是
有限公司-久银定增7号私募证18.007510券投资基金16.537510
18.433490
5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016040不适用是
17.509270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5217.535100是是限合伙)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收到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有效申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及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配售原则以及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结果,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定价、股份配售规则以及有效认购的簿记建档情况,对有效认购对象进行配售,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80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872340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39999995.20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上限以及向深交
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期发行对象名称号(股)(元)(月)
深圳市华夏复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友
190425516999994.006
道华夏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沈银生82446815499998.406
3田万彪85106315999984.406惠州市新兴二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485106315999984.406限合伙)
5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85106315999984.406
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6334042562799990.006
司-久银定增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
7106382919999985.206
新1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戴羿345744664999984.806
9 UBS AG 824468 15499998.40 6
10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159574429999987.206企业(有限合伙)
11黄志敏345744664999984.806
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盈鸿基
1297872318399992.406
成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李文杰85106315999984.406
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世域一期
1495744617999984.80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2446815499998.406
1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0638195999962.806
17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7765916499989.206
18曾海燕110639420800207.206
合计28723404539999995.2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发行股数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原则与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方案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签订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缴付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五)本次发行的股款缴纳与验资情况1、经核查,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配售结果向发行对象发送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月26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54号),截至2022年1月24日15:00时止,财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539999995.20元。
2022年1月25日,财通证券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
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3、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55号),截至2022年1月25日止,发行人已向18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72340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8.8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539999995.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950681.67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049313.5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872340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499325909.53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次方案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数量和适当性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计18名,本次发行的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未超过35名。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上述18名发行对象均已按相关法规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材料,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二)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1、沈银生、田万彪、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戴羿、黄志敏、李文杰、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海燕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产品“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夏基金秋实混合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夏基金阳光增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的“建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主题精选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建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 FOF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
了备案登记手续。其中: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备案编码
1 华夏基金秋实混合策略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TJ484
2 华夏基金阳光增盈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NJ662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产品备案情况如下:序号产品名称备案编码
建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主题精选策略集合资产管
1 SND594
理计划
2 建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 FOF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TD667
5、深圳市华夏复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友道华夏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久银定增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玄元科新
1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龙盈鸿基成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世域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其中:
(1)深圳市华夏复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2806,
其管理的 “友道华夏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为 STS190。
(2)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0781,其管理的“久银定增 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SR099。
(3)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9168,其管
理的“玄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GY621。
(4)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4962,其管理
的“龙盈鸿基成长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NW079。
(5)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6855,及其管
理的“世域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NH339。
6、惠州市新兴二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上述投资者及其管理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其中:
(1)惠州市新兴二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编号为 STA294,
其管理人为惠州大亚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8959。
(2)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编号为
SSW672,其管理人为华实浩瑞(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为 P1071013。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以及上述发行对象在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中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及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
数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方
案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内容合法、有效。(四)发行人尚需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股份登记手续。
(五)发行人在完成本次发行股票的登记后,尚需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手续。
(六)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5份。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
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刚律师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罗刚律师______________
李勇虎律师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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