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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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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月)

枫叶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5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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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审计管理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审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二章审计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审计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1名。
第六条审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2名,至少1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审计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的主任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无需另行选举。
第八条审计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审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管理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审计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10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
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审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第二十一条审计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审计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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