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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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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4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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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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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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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0494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张霞、李佳雨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年1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1月25日,公司再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年1月28日(周五)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靓女士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1月28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1月28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307091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385%。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68792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127%。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99501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5512%,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选举盛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盛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899211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2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283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87%;反对2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2%;弃权
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4、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霞
负责人:韩德晶李佳雨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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