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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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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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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2022-01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责令整改措施(〔2019〕7号)2019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7号),主要内容和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1“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披露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披露,“九九久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度大幅好转,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本次交易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信众合评报字〔2018〕第110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经查,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1-11月份经营业绩未达到上述《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值,同时九九久科技2018年度存在多次停、限产的情况并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情况均未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整改措施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准则,公司董事会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持续进行整改并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二)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4号)2020年10月16日,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4号),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公
2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就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事
项向关联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8%,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9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10.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5.1.1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后,充分重视相关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充分吸取了本次信息披露工作的教训,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则进行了深入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2021〕第40号)202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第40号),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
3册批复后,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
没有影响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亿元至-1.4亿元,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2021年2月5日你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六个月内(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不接受你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提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积极整改,防范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甬证监函〔2021〕
101号)2021年7月2日,宁波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1〕101号),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
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
你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预亏,对公开发行可转债有重大影响,但未能及时发现。你公司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面临跨年发行,在
2021年1月19日出具《承诺函》并提交发行申请时,依据2021年1月3日左右匡算
的2020年年度净利润约4.7亿元,认为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匡算数据时未考虑2021年1月12日初步核算的母公司2020年毛利数据为负,出售电站产生的净利润其实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可能为负的因素影响,导致匡算数据与2021年1月30日业绩预告数据有较大差异。以上事项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作方面
1、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配偶经营与东方日升子公司相近业务的公司。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与金色慧能(宁波)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设立时间接近,分别成立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均涉及电池及储能业务,为光伏组件和电站的下游衍生业务,前者由你公司持有,后者由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林海峰配偶持有,两家公司仅在目标客户上做一定区分。以上事实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你公司控股股东在未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况下主持参与你公司内部会议。
你公司控股股东林海峰已于2020年5月11日离任公司董事长,目前未担任你公司及子公司职务,但会议纪要显示,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储能事业部中高层会议、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产品规划会议由控股股东主持。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3、你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你公司从事买入美元看跌期权和卖出美元看涨期权相关业务,其中买入美元看跌期权合约金额为1100万美元,卖出美元看涨期权合约金额为
592590万美元,合计合约金额为93690万美元,占你公司2019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上述交易事项未经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亦未履行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事实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2.5.4条第二款的规定。
4、你公司未及时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未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每半年检查。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九十四条、《规范运作指引》第2.5.4条以及第2.5.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由中国证监会采取
监管措施,我局不另行采取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于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持续关注,并视整改情况财务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及时通报了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核查,充分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整改,并于2021年7月27日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同时,公司已组织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包括证券部相关人员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专项学习,进行专项讨论,充分认知本次监管关注事项的重要性,汲取本次事项信息披露不足以及内部控制不足的教训,防范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6(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1〕1号)2021年6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健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1〕1号),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东方日升及董事长谢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东方日升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董事长谢健在《承诺函》中签字。
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
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
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
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
东方日升及董事长谢健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公司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
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东方日升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
7评估即启动发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
东方日升未按上述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也未以业绩预告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并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东方日升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东方日升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东方日升时任董事长谢健在《承诺函》中签字,但未能保证《承诺函》真实、准确,违反了《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谢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整改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健8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提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积极整改,
防范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整改措施的情况。公司已针对相关监管整改措施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整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整改效果良好。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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