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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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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1-28 00:00:00 浏览:  3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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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口应NiONs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42层(110063)
42F,Towerl,Forum66OfficeBuilding,No.1QingnianStreet,ShenheDistrictShenyang,China110063
Tel:8624-398526523985275Fax:8624-23985573大虚口唱叫T口品法律意见书——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二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2022年1月12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年1月27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
大路17甲1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楼B-822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安
丰收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15至2022
年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8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法律意见书——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0人,代表股份合计
569,199,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2名,所代表股份共计523,165,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31.0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6,034,258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7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29人,代表股份6415739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8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28人,代表股份46.034.258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
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
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3大应DEHITDNS法律意见书——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为《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523.165,4840○
网络投票情况45.073.358949,10011,800
合计568.238.842949,10011,8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63,196,498949,10011,800
根据表决情况,该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盖章)
27%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孙长江
赵银伟经办律师:
周童
/
经办律师:
兰永超
0)年)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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