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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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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4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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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良
性健康发展,尽快达成“全球第一强”目标,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1、“公平、公正、客观”原则;
2、“短期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相结合原则;
3、“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
4、“合法合规”原则。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2021年至2025年度,方案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本方案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激励对象
第四条本方案所适用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公司任职工作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2、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干部、技术(业务)骨干;证券代码:000404
3、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员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本方案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较大损失的;
5、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重要经营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未按本方案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7、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不适当人选。
第三章业绩激励基金的授予和计提
第六条本方案规定的激励考核年度公司经营指标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
计提年度激励基金:
1、以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基数,至考核年度净利润累计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含)12%;
2、完成公司董事会关注的其他重要工作;
3、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激励考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
“标准无保留意见”。
第七条达到上述条件后,按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激励基金,且提取激励基金后的净利润仍不低于激励考核目标。
第八条考核年度计提的激励基金总金额的90%用于分配激励对象,激励基证券代码:000404
金总金额的10%留存作为吸引外部优秀人才及对公司做出特殊贡献奖励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模拟核算单元可参照上述方式制定其单位的业绩激励方案。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责分工及兼任子公司职务,参与公司
及子公司业绩激励分享,具体个人年度业绩激励由董事会依据个人绩效、价值贡献确定。
第四章十四五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为年度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批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以下简称《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或修正案及考核年度的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为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
权:
1、制订《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或修正案;
2、制订考核年度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
3、负责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
4、负责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5、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年度《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十四五业绩激励基金实施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考核年度公司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指标后,公司每年按本方案
计提激励基金,计入当年损益。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审计报告后,公司经营层根据本方案的规证券代码:000404定,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潜在激励对象的工作情况,拟定当年参与激励基金分配的激励对象建议名单,并根据激励对象当年的职务级别、任职时间、价值贡献、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拟定激励对象当年分配的激励基金建议额度,制定相应建议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经营层的建议及激励对象资格审
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制订考核年度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
整事项的,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激励基金计提额时做补提或扣减,若当年计提的激励基金不够冲减差额部分,则相应的收回或冲抵激励对象的薪酬。
第十六条公司考核年度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按程序办理年度奖励基金提取和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激励基金均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承诺在收到十四五业绩激励基金的3个月内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一)若遇监管机构规定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则时间可顺延;
(二)股票购买金额由分享的税后激励基金与部分年度基本薪酬(指除激励基金外,且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及五险一金后的年度基本薪酬总额)构成。个人匹配年度基本薪酬比例:董事及高管匹配的年度基本薪酬比例不低于30%、中层
干部匹配的年度基本薪酬比例不低于20%、骨干员工匹配的年度基本薪酬比例不
低于10%,且个人匹配出资额不高于所获激励金额。
(三)所有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最终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激励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股票购买,并在购买后在规定时间证券代码:000404内将其购买股票的明细清单通过公司证券办公室报董事会备案。
(四)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股票的,在购买公司股票过程中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证券办公室
进行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证券办公室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告。
第十九条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激励对象的义务及资格变动管理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的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自当次增持完成之日起计,三年内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减持股票,同时,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管理办
法规范操作,包括每年新增的股票减持不得超过前一年度持股总额的25%、以及自其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等。
(二)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激励对象承诺其当年购买的
公司股票在一年内,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减持股票,满一年可减持其持有部分的
50%,满两年可减持剩余的50%(即该期激励购买的剩余全部股票),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若激励对象未按规定将公司发放给本人的激励基金用于购买公司股票,则发放的激励基金将被收回或冲抵该激励对象的基本薪酬,并取消下一年度的列入激励对象的资格。
(四)若激励对象未持满上述承诺期间提前减持,取得的收益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如果激励对象在当年及在考核年度激励基金发放前发生下列情证券代码:000404形的,则自动取消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
1、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终止雇佣关系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被辞退的;
3、因工作严重过失或不能胜任被免职的;
4、出现本方案规定的不符合激励对象的情形;
5、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在实施周期内,因工作正常调动导致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动,如变动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职务任职时间等因素分别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如变动后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实际任职时间等因素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
第二十三条本计划在实施周期内,如激励对象因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等,按照其当年的任职时间等因素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并不再享有实施周期内继续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终止《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的
实施:
1、因相关政策变化,《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无法实施;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终止本方案。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度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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